盐城市财政局 盐城市公安局 盐城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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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引导和促进机动车污染减排,加快我市老旧机动车和黄标车淘汰更新,根据省财政厅、公安厅、环保厅《江苏省省级老旧机动车淘汰专项引导资金奖补办法》(苏财规[2011]51号)、《关于预拨2015年度省级老旧机动车淘汰专项引导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苏财建[2015]79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对盐城市区2015年12月31日前提前淘汰报废的老旧机动车和黄标车发放江苏省省级专项引导资金。现通告如下:
一、发放范围
2015年12月31日前提前淘汰报废的2000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微、轻型客车和中、重型汽油车,2007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中、重型柴油车。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淘汰报废的未达到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国ⅰ标准的汽油车、未达到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同时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机动车行驶证登记机关为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登记地址在亭湖区、盐都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新区内;
(二)各级财政供养单位的老旧机动车和黄标车淘汰不予补助;
(三)机动车于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提前淘汰报废,并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淘汰报废时间以《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日期为准。
提前淘汰报废指机动车在国家强制报废期限内办理了报废手续(江苏省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且非因自然报废或者交通事故导致直接报废。
已享受其他老旧机动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车辆,不得重复享受。
二、发放标准
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提前淘汰报废的老旧机动车,每辆补贴2200元/辆;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提前淘汰报废的老旧机动车和黄标车,每辆补贴3300元/辆。
三、受理时间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1月31日,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申请。
四、受理地点
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原盐城市亭湖区庆丰村四组驾考中心)业务大厅指定窗口。
五、发放程序
(一)车辆提前报废注销。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以下简称车主)携带车辆《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单位,填写《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移申请表》,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
(二)申请办理。车主携带以下材料,到受理地点指定窗口办理申请:
1.《盐城市区老旧机动车和黄标车淘汰省级引导资金申请表》一式二份;
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三联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车主身份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5.车主本人银行账户或者单位银行账户原件及复印件。
资金申请由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方(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证明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审核发放。市财政、公安、环保等部门每月定期联合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车辆,在审核后10个工作日内将省级引导资金通过银行支付给车主。
六、对买卖、伪造、变造相关证明,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