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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转移登记

    一、申请转移登记的情形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相关资料到指定地点查验车辆,办理转移登记。
 二、提交的资料
  (一)《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二)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四)机动车登记证书;
(五)机动车行驶证;
(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来历证明;
(七)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八)属于解除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九)属于使(领)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给非使(领)馆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还应当提交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十)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十一)属于小、微载客机动车在本市转移的,还需提交本市小客车配置或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
(十二)属于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本市的,还应当提交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三、机动车转入
  机动车转入本市的,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并按照注册登记规定的地点查验车辆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一)《机动车注册、转移登记/转入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三)由代理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
(四)机动车来历证明;
(五)机动车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拓印膜;
(七)机动车登记证书;
(八)机动车查验记录表;
(九)机动车档案;
(十)属于小、微载客机动车,还需提交本市小客车配置或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
四、不予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的情形
  (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三)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四)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五)超过检验有效期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七)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八)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九)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十)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十一)申请小、微载客机动车转移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未持有本市小客车配置或更新指标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五、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的地点
  (一)使(领)馆、境外人员或者机构的机动车到车辆管理所涉外管理科(点击查询)办理,京A号牌摩托车,机动车转移后使用性质改变为警用、消防、救护、工程救险的到车辆管理所(点击查询)办理。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本市车辆需要转出的,到盛华检测场(点击查询)查验车辆,到车辆管理所(点击查询)领取机动车档案。
(二)其他机动车任选车管分所(点击查询)办理。
(三)在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花乡)办理交易的旧机动车,可以到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车管所办公窗口办理。
六、办理时限
  在本市范围内办理转移登记的,一个工作日内办结。机动车转出或转入本市的,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收费
  汽车反光号牌收取100元/副,摩托车反光号牌收取70元/副,挂车反光号牌收取50元/副,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反光号牌收取40元/副,机动车行驶证收取工本费15元/本。 
 八、收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一条;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文件);
  (三)《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04]2955号)。 
九、其他规定
  (一)办理转移登记时,现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且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可以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作为其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转入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标准。电车、轮式自行机械、挂车除外。
对申请办理京A号牌摩托车转入的,应当提交已注销或者转出车辆的证明。
对市财政局控办范围内的单位申请载客汽车在本市范围内转移或者转入的,应当提交控办证明。
(三)本市转出的机动车因不符合转入地依法制定的地方性污染物排放标准而退回本市的,应当凭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的证明予以接收,恢复档案和计算机信息。
(四)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凭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办理转移登记,并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五)机动车在办理转移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在办理转移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2、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3、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十、办理程序
  查验车辆—受理、审核—符合规定的,收存相关资料并录入信息—收费—制作、发放牌证
十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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