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汽车报废厂:汽车尾气超排非要整批召回?
北京汽车报废厂:汽车尾气超排非要整批召回?
用带有“连坐”意味的召回制度来治理
尾气超排,而不是用强化环境执法来限制超排车辆上路,可能会鼓励懒政思维,将有关部门的治理责任转嫁到汽车生产企业头上。如果汽车排量超标不强制召回那么车辆在路上行驶和
报废汽车在路上有什么区别?
这两天,正在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二审稿)》“出大招”了——国家建立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移动机械环境保护召回制度。
具体而言,该征求意见稿明确,生产企业获知上述车辆超标排放,属于设计、生产缺陷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的,应当召回。未召回的,由国务院质监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
机动车超标排放的危害有多大?前阵子,据纪录片《穹顶之下》揭露,柴油车尾气超标排放加剧了北京夜间大气污染。有环保部专家向笔者证实,机动车对雾霾的贡献,北京、上海、广州、武汉等地通过来源解析得出结论——在1/4到1/3之间。而《穹顶之下》更提供了一个引发学界分歧的数据:在机动车污染源里,柴油车排放了七成的氮氧化物。由此推论,对北京、上海这些主城区没有工业污染源的城市,柴油车超排俨然已成为雾霾元凶。
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3条规定,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的,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然而,自该法2000年修订以来,第53条并未得到认真实施。其中一个原因,是“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表述晦暗不明。于是,无论是管污染防治的环保部门,还是管
机动车型式核准的工业部门,亦或是管产品质量的质监部门,都认为这不归自己管。这次,执法责任被明确到质监部门和环保部门身上,修正了这一法律漏洞。
然而,这一条款在业界掀起轰动——召回是不是管得太宽了?因驾驶员使用不当(比如不按时保养),或者零部件、易损件寿命到期而引起尾气超排的,如果适用于召回条款,板子就打错责任方了。另外,如果一辆车“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的”,就要被整批次召回,尽管对车企有巨大震慑力,但有矫枉过正之嫌。
用带有“连坐”意味的召回制度来治理尾气超排,而不是用强化环境执法来限制超排车辆上路,可能会鼓励懒政思维,将有关部门的治理责任转嫁到汽车生产企业头上。
不可否认,一些国二标准柴油发动机违法套上国三及以上标准的壳子,环保部门想通过环保型式核准卡住其新车上路,有关部门却出面阻止环保部门发布“合格榜单”。另外,当环保属地管理遭遇货车跨省运输,本地执法部门往往面临外地超排车辆“拦不住、劝不返、罚不到”的困境。这两大问题,远非召回制度可以解决,前者需要部门之间优化职能分工,后者需要省份之间联防联控污染。
从根本上讲,
柴油车尾气超排屡禁不止,在于宽松执法滋生出了“守法者吃亏,违法者得利”的不公平环境。那些购买了达标发动机,拒绝用
报废车的货运公司和司机,往往要比超排者承担更高的运输成本。笔者呼吁,通过《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赋予执法部门现场处罚权、车辆和驾驶员扣押权,让长出“钢牙利齿”的环保执法,根治数据造假和监管失职,还车来车往的大城市一片蓝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