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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报废“僵尸车”三题 有待解决

 治理报废“僵尸车”三题 有待解决

 
 
因各种原因长期无人使用、停在某一地的报废汽车被称为“僵尸车”。近日,报废“僵尸车”变身广告牌、污染市容环境的消息。那么,“僵尸车”长期存在的原因在哪儿?一是没有明确法律条款有效杜绝“僵尸车”产生;二是汽车报废门槛高,让车主望而生畏;三是拆解报废汽车企业缺少利润回报,拆解方缺乏积极性。
    眼下市民对市容要求越来越高,城市车位也日趋紧缺,街头长期存在“僵尸车”与之很不协调。试想,对不参加车检、不买交强险且连续“僵尸”的车辆,如法律规定执法部门可依法强制将其拖走报废,街头的“僵尸车”就不会如此泛滥。我们可否作此立法考量?
    按现行规定,想报废汽车需车主持4种证件到车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符合规定者出具报废证明,然后汽车回收企业才能在车管部门监督下拆解汽车,再获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凭此再向车籍地车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程序复杂,需往返跑路,可否简化? 
    2000年,欧盟对报废车辆的回收利用立法,规定汽车制造厂商在欧盟国家上市新车时,必须证明其材料回收率至少占总重量的85%,可利用率至少为95%。而报废汽车的回收利用率高,使得翻新的汽车部件重新利用出售,这已成为国外一种获利颇丰的新行业。假如我们也有此类措施,汽车拆解企业会得到更多利润,那么,企业会主动高价收购“僵尸车”,而车主也愿意把车卖给企业。这一做法,我们可否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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