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开报废车撞伤他人获刑
酒后开报废车撞伤他人获刑
一五旬男子心存侥幸,喝酒后执意驾驶报废汽车上路,结果将一无牌摩托车车主撞伤。
2014年5月20日24时许,52岁的张某与朋友聚会,因心情高兴多喝了几杯酒。饭后,张某不顾亲友的再三劝阻,执意驾驶一报废汽车由西往东行驶至淅川县荆紫关镇丹江大桥路段时,与相对方向曹某驾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曹某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血醇鉴定,张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48mg/100ml。经淅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张某负该事
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曹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2015年4月18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张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曹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万元。同年5月27日张某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3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结果
近日,淅川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张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理解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张某醉酒后驾驶报废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轻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张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