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淅川一男子醉酒后驾驶报废车辆撞人致伤

 淅川一男子醉酒后驾驶报废车辆撞人致伤

 
淅川县一男子张某喝了酒,还执意驾驶报废汽车上路,结果将一摩托车车主撞伤。日前,张某为自己的“任性”付出了代价,他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4年5月20日24时许,52岁的张某与朋友聚会,因心情高兴多喝了些酒。饭后,张某不顾亲友们的再三劝阻,执意驾驶一辆已经报废的工具车回家。行至半路与对面曹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曹某受伤,且双方车辆均受损。曹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经检测,张某100ml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8.48mg。经淅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张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2015年4月18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张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曹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万元。2015年5月27日,张某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淅川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醉酒后驾驶报废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轻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张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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