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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摘录)

 
 
第六条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除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
 
不具备条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或者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
 
第十二条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第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
 
禁止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车进入市场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
 
禁止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
 
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单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报废汽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责令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拼装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拼装车,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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