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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经营秩序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

 关于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经营秩序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

 
一、根据湘经贸资源〔2002〕461号文件,我州仅批一家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即湘西自治州金源报废汽车回收有限责任公司.该企业获得了《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我州唯一一家取得合法拆解经营报废汽车回收资质的企业。全州报废汽车由湘西自治州金源报废汽车回收有限责任公司统一回收,其他任何企业或个人不得非法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活动。否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封和取缔;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或个人,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它零配件,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单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否则,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家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查没、收缴、依法抵债的各类机动车车辆,凡达到报废标准的,必须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第307号令)的规定,将报废汽车交当地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禁止再将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以拍卖、抵资、调配等方式进行处理。违者,将视情节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 
 
三、车辆报废注销必须凭《湖南省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坚持“一车一证”的原则。禁止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违者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禁止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车进入市场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否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五、禁止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违者由公安机关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责令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拼装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拼装车,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湘西自治州金源报废汽车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应依法依规进行经营活动,夯实基础管理,加强自身建设,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查验登记和可疑情况报告制度。商务、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应切实加强对我州已获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的州金源报废汽车回收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管力度,采用定期或不定期形式,对拆解市场进行督促检查,凡发现有销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及出具虚假《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违法行为的,应依法查处;凡收赃、销赃和窝赃的,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商务、监察、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基础上通力合作,密切配合,严格执法。要广泛宣传国家《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商务厅《全省取缔非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搞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大舆论监督力度,鼓励群众对报废汽车回收中各种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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