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二手机动车交易及报废车管理工作的通告
加强二手机动车交易及报废车管理工作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活动,构建我市立体化社会防控体系,实现我市社会大局稳定,努力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现将加强我市二手
机动车交易及
报废车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所有二手车交易市场必须对进场车辆、人员实行实名登记,甄别和查验身份证、登记证或居住证、便民联系卡、车辆信息,做到逢人必查、逢车必登。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必须将交易台账于次日11时前报辖区公安车管部门备查。机动车完成交易后,交易市场必须填写告知书,告知现
机动车所有人在车辆交付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对30日内未办理转移登记的车辆由车管所予以锁定直至办理转移登记为止;二手机动车交易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交管部门一经发现,立即停办相关车辆所有业务,直至办理转移登记为止。
二、外来流动人口购买二手车时,还必须持暂住证或居住证、便民联系卡。
三、车辆管理部门在办结完车辆过户登记手续时,需查验购车人基本信息、身份证、登记证或居住证,并在每日11时前将前一日的信息上报所在辖区公安机关进行核查。
四、办理机动车年检业务时,机动车所有人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单位车辆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进行办理。
五、机动车所有人名下有
报废车辆的,车管所要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销业务并停止办理机动车所有人名下所有机动车辆相关业务,注销业务办结后方能办理其他车管业务。
六、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发现机动车属于已经交易未办理转移登记的,责令交易双方在15日内办理转移登记业务,对告知后30日内未办理转移登记的车辆立即报辖区交警大队车管所予以锁定直至办理转移登记为止。
七、交易后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
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在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处理结束后,责令交易双方在15日内办理转移登记业务,对告知后30日内未办理转移登记的车辆立即报辖区交警大队车管所予以锁定直至办理转移登记为止。
八、自通告之日起,辖区拥有10辆以上机动车的所有人在15日内需提供交易后未办理转移登记的车辆信息,公安交管部门告知其锁定相关车辆直至办结转移登记为止,否则停办其所有车管业务。
九、车管所定期梳理辖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并停办该机动车所有人车驾管业务。
十、凡是交易被盗抢车辆的,公安机关依法追究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车辆交易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后被利用实施涉恐活动的,原车辆所有人(含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当事人)要承担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